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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週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?2024年加班新規定大解析:雇主必讀的7大加班問題


加班

圖片來源 |Freepik

在瞬息萬變的職場環境中,加班議題一直是勞資雙方關注的焦點。隨著2024年勞基法的更新,我們特別整理了7個最常見的加班問題,一起避開勞檢重點違規項目!

每日加班上限是多少?每月加班上限時數是多少?


在台灣,加班時數的規定是每位雇主都必須熟悉的重要法規之一。首先,我們需要清楚區分「正常工時」和「延長工時」(俗稱「加班」)的概念。


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1項,在非變形工時的情況下,「正常工時」的定義是: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。


而「延長工時」的部分,一般情況下,在徵得勞工同意的前提下,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(包括正常工時),每月加班時數則不得超過46小時。這個規定旨在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,避免過度勞累。


但如果真的超過「延長工時」,也不是無法可解。勞基法第32條針對這些情況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:

  • 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決議:在這種情況下,公司可以採用3個月總量管控的方式。具體來說,每月加班時數可以提高到54小時,但3個月內的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。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公司員工人數超過30人,請務必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。

  • 遇到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:在這些緊急情況下,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。但是,雇主必須在延長工作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告當地主管機關。同時,雇主應在事後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時間,以補償額外的工作時間。


特別提醒,某些特殊類型的員工(如未滿18歲的勞工、身心障礙勞工、從事繁重或危險工作者、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性勞工、育有未滿1歲以下嬰兒的女性勞工等)的加班時數是有嚴格限制的,不能隨意調整。


休息日工作怎麼算?會計入月加班時數嗎?


在談論加班時,我們不能忽視休息日工作的問題。根據勞動基準法,每七天應有一天例假,而休息日則是為了落實週休二日政策而設立的;特別提醒,這兩種休息時間的安排並不一定要固定在週六日,可以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。


關於休息日的工作時間計算,有幾個重點需要特別注意:

  • 休息日工作需計入加班上限: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所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包含休息日的工作時間,因此將會影響到每月加班時數的計算。但如休息日工作是因為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而產生的,則這部分的工作時間可以不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。

  • 國定假日依勞雇協商處理:對於國定假日的出勤,雇主則可以與勞工協商,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。如果雙方同意對調,那麼原本的國定假日就變成了正常工作日,不會被視為延長工作時間,也就不會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。


work from home

圖片來源 |Freepik


員工自己想加班,該如何處理?


首先,我們要談到一個常見的誤區:未填加班申請單算不算加班?根據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第38條,只要員工有逾時簽退的紀錄,法律上是會依出勤紀錄為依據、被推定為加班。這意味著,即使員工沒有申請加班,只要存在加班事實,仍屬於延長工時


然而,如果公司能夠提供明確的加班申請規定和相關的執行證據,是透過民事訴訟來處理,這部分則與勞基法無關。因此,建立清晰的加班申請流程,並確保所有員工都了解並遵守這些規定,對公司來說至關重要。


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關於管理職或責任制員工的加班規定。有些公司可能會認為,中高階主管或責任制員工不適用一般的加班規定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只要員工身份仍屬於勞基法定義的「勞工」,就應該適用勞基法中關於延長工時(加班)的相關規定。


加班換補休合法嗎?該如何正確執行?


根據勞基法第32-1條第1項規定,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,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,可以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。


這裡有幾個關鍵點需要特別注意:

  • 勞資雙方同意的重要性:加班換補休必須是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」。這意味著,雇主不能強制員工以補休替代加班費。

  • 補休時數的計算方式:補休時數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。例如,如果員工加班2小時,那麼就應該給予2小時的補休時間。

  • 補休期限: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補休必須在多長時間內休完,但建議公司在政策中訂定合理的補休期限,以避免補休時數累積過多。

  • 未休完的補休處理:如果員工在離職前或補休期限到期時仍有未休完的補休,雇主應該依照當時的工資標準折算工資給付。


休息時間處理工作,算不算加班?


在討論加班問題時,休息時間的工作常常成為一個模糊的灰色地帶。首先,勞基法第35條有明確規範: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,至少應有30分鐘的休息。


但法律也給予了一定的彈性,如果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,雇主可以在工作時間內調整休息時間。


那麼,如果員工在休息時間工作,是否應該算作加班呢?這個問題的答案並不是簡單的是或否。我們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:

  1. 休息時間的明確規定:首先,公司應該明確規定休息時間。如果沒有明文規定,法院很可能會將這段時間認定為工作時間。

  2. 工作的性質和要求:如果員工在休息時間被要求處理工作事務,或者必須保持隨時待命的狀態,這段時間很可能會被視為工作時間。

  3. 員工的自主性:如果員工完全可以自由支配休息時間,不受工作干擾,那麼即使員工自願處理一些工作事務,也不一定會被視為加班。


值得注意的是,有些公司可能會規定「下班後30分鐘才開始起算加班」。這種做法是否合法?根據過去的案例,法院通常不會直接認定這種做法違法,如確實在這30分鐘內不一定要工作,則一般以公司規定為主。


值班和待命時間該如何計算工時?


值班和待命是一直是許多行業不可或缺的工作安排。過去,「值班」是不需要納入工時計算的,但自2022年起,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,都得依據新的規定計算工時:


  • 不再允許以「值班」的名義只給予員工值班費或津貼。

  • 如果員工的總工時(包含值班時間)超過法定正常工時,就必須按照加班規定處理。


這意味著,不論是平日上班超過8小時,還是連續工作超過6天,只要涉及值班,都應該視為加班,雇主需要給予加班費或與員工協調換取補休。


那麼,待命時間是否也應該納入工時計算呢?這個問題的答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:


  • 待命地點:如果員工被要求在特定地點待命(如公司或指定場所),這段時間通常會被視為工作時間。

  • 限制程度:即使員工在家待命,如果對其行動有嚴格限制(如要求隨時待命,不能離開住所太遠),這也可能被視為工作時間。

  • 實際工作情況:如果員工在待命期間經常被要求處理工作事務,即使沒有被要求待在特定地點,這段時間也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。



教育訓練

圖片來源 |Pexels


參加教育訓練,是否應該納入工時?


這部份要視參考教育訓練的目的、與工作的相關性等等而定,綜合以下因素而決定是否納入工時。


  1. 參與的自願性:如果教育訓練是強制性的,或者不參加會導致不利後果(如影響績效評估、晉升機會等),那麼這段時間通常應該被視為工作時間。相反,如果是完全自願參加,且不參加不會有任何負面影響,則可能不被視為工作時間。

  2. 與工作的相關性:如果教育訓練的內容與員工的工作直接相關,有助於提高工作效率或品質,那麼這段時間更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。相反,如果內容與工作無關,則可能不被視為工作時間。

  3. 時間安排:如果教育訓練安排在正常工作時間內,通常會被視為工作時間。如果安排在下班後或週末,則需要進一步考慮其他因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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