圖片來源 |Pexels
手上的工作總是做不完,要申報加班卻有一堆疑問嗎?當工作超時,你會選擇加班費還是補休?加班費如何計算才合法?公司以底薪計算加班費用合法嗎?公司是否可以只提供補休而不支付加班費?新人試用期,加班費是否依然適用?本篇將為您逐一解析這些常見問題~
如何計算加班費?
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: 工資按平日時薪的1.34倍(1/3)以上計算。
再延長工時2小時內: 工資按平日時薪的1.67倍(2/3)以上計算。
休息日工時2小時內: 工資按平日時薪的1.34倍(1/3)以上計算。
休息日工時達3至8小時: 工資按平日時薪的1.67倍(2/3)以上計算。
休息日工時達9至12小時: 工資按平日時薪的2.67倍(5/3)以上計算。
提醒雇主,加班費採累進制度;此外,計算加班費時也要特別注意小數點的處理方式,較建議直接採用1.34及1.67作為標準,或使用勞動部「加班費試算系統」試算,避免因計算差異遭罰。
可以用員工的底薪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嗎?
公司可否規定一律只給補休、或一律只給加班費嗎?
加班一律只能換補休:公司不可以片面規定加班只能提供換補休。加班後,員工有權選擇補休或加班費,雇主無權單方面規定只能選擇補休。只有在員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且雇主同意的情況下,才能按照勞基法第32條進行補休時數的計算。
加班一律只給加班費:公司可以規定加班依照勞基法比例給加班費、不能核算補休。現行法律未禁止雇主僅支付加班費而不提供補休的選項。補休制度需要勞資雙方共同協商,因此事業單位如僅以支付加班費做為加班報酬,是符合法律規定的。特別提醒企業與雇主,勞基法對於「延長工時」的規範也有不少細節,加班時數並非無限上綱;如勞工有身體健康或其他正當因素,仍有權拒絕加班。
補休沒在期限內用完,可以視同放棄嗎?
答案是「不可以」。根據勞基法第32條,補休期限應由勞資雙方協商,若未在期限內休完,雇主參照員工原本實際加班的狀況,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折算工資給員工。未支付者,將違反勞基法第24條,可罰款2萬至100萬元的罰款。
試用期間也要支付加班費嗎?
勞基法規範下的勞工為「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」,無論是試用期新人或公司正式員工都需符合勞基法的規範、享有同等權利,因此雇主不能主張試用期而區別對待新進員工。試用期的員工仍需享有加班費、休假等勞基法權利,任何違反此規定的合約條款,即使雙方同意或另簽署契約也屬無效。
圖片來源 |Pexels
加班未滿半小時怎麼計算?
有些企業規定,加班需超過半小時才能計算,或以半小時為單位來計算加班。這種規定是否合法?對於這類規定,多數法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,認為合法。但也有少數法院認為,應依實際延長工時計算,即使未滿半小時也應計入加班時數。但由於勞工應有確切出勤紀錄,如真的有加班事實,法院也可能參考出勤記錄判決,會建議企業依照實際加班時間給付,以分鐘來計算加班費,降低法律風險。
圖片來源 |Pexels
下班後收到主管訊息算加班嗎?
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,主要是看員工有無提供實際的勞務。如果訊息僅是單純分享資訊,並無實際工作則不算加班。但若訊息是要員工要完成某些工作(修改報告、回覆客戶訊息等等),且未明確表示可在上班時間處理,以致員工占用下班時間完成主管要求,這部分工作時間即屬於加班,應給付加班費。
休假日參加公司的教育訓練,算不算加班?
這要看公司提供的教育訓練目的與強迫性等因素,如教育訓練為強制參加,不參加可能會影響員工考績或工作,公司就需給付加班費;或如教育訓練內容與工作內容相關,則一般而言,公司也應給付加班費。這部分在另則加班相關的文章有清楚的說明~
Comment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