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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薪資單裡有全勤獎金!這是公司福利嗎?」其實不然!「全勤獎金」是許多台灣中小企業會有的獎金制度,但其實以「全勤獎金」的實質意義上來說,既不屬於獎金也非福利。一起來看看為什麼勞資專家建議企業們,應該取消這項制度吧!
為什麼「全勤獎金」不是福利?
很多企業把全勤獎金視作福利,但事實上,它的性質更接近於工資,而非真正的獎金。為什麼呢?因為全勤獎金與工作表現直接相關,只有在完成一定出勤要求時才會發放。由於這筆獎金的經常性和固定性,因此它實質上與伙食津貼的性質相同,也應算作工資的一部分。
勞動部也有針對「全勤獎金」的疑義說明:
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,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,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,則屬工資範疇。至平均工資之計算,同條第4款定有明文。(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)
因此,企業如果在徵才廣告中將全勤獎金列為「福利」,其實是在誤導求職者。全勤獎金既不是獎金,更稱不上是一種福利。專家建議,應將這類項目從「福利」一欄中刪除,避免不必要的誤會與爭議。
請假就可以扣全勤獎金嗎?
很多企業主以為,員工只要請假,就可以理所當然地扣全勤獎金。事實並非如此。只有在請「一般病假」、「事假」或是「遲到早退」時,企業才可以依法扣除全勤獎金。至於扣款的具體金額,應符合勞基法規定,除應符合比例原則外,也應該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說明,且勞資雙方需達成共識。
此外,像是「特休」、「婚假」、「喪假」、「產假」等法定假別,企業是無權扣除全勤獎金的。最簡單的判斷原則就是:只要是假期有法令保障,企業都不能扣除全勤獎金。
全勤獎金制度容易引發的勞資糾紛
因全勤獎金的發放,會直接影響到員工的實際薪資。因此企業在招聘過程應充分說明這項制度,避免員工對工資結構有誤解,讓員工清楚知悉工資有包含全勤獎金,並清楚在勞動契約裡面載明,才不會造成沒有達到激勵效益,反而引發勞資糾紛的結果。
此外,由於全勤獎金其實屬於「工資」的一部份,因此這邊就藏了一個陷阱。如因員工沒有達成全勤,則被企業扣除全勤獎金,那這樣實際領到的工資其實是有減少的,但勞基法有保障最低薪資,因此就算扣除全勤獎金,仍要符合最低工資的標準。
因此雇主跟人資也要特別留意薪資結構,並不能因為員工請假被扣除全勤獎金而讓薪水低於法定標準。但如果是因為員工請假,扣完請假當日因沒有工作而減少的日薪,因此低於法定最低工資,則是可以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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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勤獎金存在的必要性
總結來看,設置全勤獎金並非好主意。它不僅增加了公司在計算薪資時的負擔,也容易讓員工覺得這筆「獎金」名不符實,對公司產生疑慮。而如果員工為了擔心被扣除全勤獎金而抱病上班,也不見得有好的表現。
因此專家建議,與其讓這項制度成為勞資爭議的導火線,不如簡化薪資結構,將這筆金額融入基本薪資中,讓薪資結構更透明、公平,進一步提升企業的管理效率與員工的滿意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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