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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特休」一直是勞工和雇主關心的議題,尤其在2017年《勞基法》修法後,勞工工作滿半年可以享有3天的新規出來後,相信不少雇主哀鴻遍野,使用曆年制的公司,特休計算上又會更加複雜,也讓人資傷透腦筋,到底特休應該選擇「週年制」或「曆年制」,一起來看看吧!
什麼是「特休」?
「特別休假」一般被簡稱為「特休」、「年假」,是《勞基法》保障勞工在繼續工作一段時間後,企業應給予員工的權益。在探討特休計算方式之前,先來看《勞基法》如何規範特休。
根據《勞基法》第38條第1項: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
「特休」怎麼算?應該選「週年制」或「曆年制」
根據上述《勞基法》的規範,當勞工在同一公司的年資越高,一般可以享有越多的特休。法律條文看似簡單易懂,然而每位員工到離職的時間不同,將讓公司的給假成為複雜的問題,現行企業常用的給假制度為「週年制」或「曆年制」,兩者各有優缺,一起來看看吧~
週年制:依到職日為起算日,精準簡單
「週年制」是員工以到職日為起點,按年資逐步增加特休天數。舉例來說,如員工於 2024/2/11 到職,則2024/8/11時,工作滿6個月,公司需給予3天特休;2025/2/11時,工作滿1年,公司需給予 7天特休。
「週年制」的特休計算方式最為淺顯易懂,由員工到職第一天起,根據《勞基法》的規範計算特休天數、及給予特休的時間,這樣的方式對員工來說較為方便、也較無勞資爭議問題;但缺點是,依個別員工雖然清晰簡單,但如果是整公司的員工,對管理人事的人資或主管來說,因為需要個別追蹤員工的到離職日期及特休天數、特休起始時間,每位員工的時間軸不同,公司的給假無法統一執行、也較難結算。
曆年制:以年度為計算基準,方便公司統一管理
「曆年制」為依照日曆年(1/1-12/31)給假,每年1月1日統一分配特休,工作不滿一整年的員工按比例計算特休天數。根據《勞基法施行細則》第24條,雇主可以跟勞工約定以每年1/1-12/31作為年度區間,依照員工的到職時間比例計算特休天數。
舉例來說,如員工於 2024/2/1 到職,到2025/1/1時,員工工作滿11個月,應給予3天特休(滿6個月)+ 6.41天特休(7 X 11 ÷ 12滿1年,依比例計算)= 9.41天。但因實際依比例計算可能會有小數點產生,因此為避免勞資爭議,建議公司一律無條件進位,否則就會有給假不足的問題。
再來看一個例子,如果員工於2024/7/1到職,到了2025/1/1,因工作滿6個月,應給予3天特休(滿6個月)+ 3.5天特休(7 X 6 ÷ 12滿1年,依比例計算)= 6.5天。但這種計算方式,原先2025/7/1就滿一年的員工,額外3.5天的假期就要到再隔一年度才能拿到,感覺上會有種被公司偷假的感覺;在公司的部分,則會因為員工才滿半年,卻要依比例給滿半年跟滿一年的特休,也會有多給假的錯覺。而如果員工未滿一年就提早離職,公司也需要額外向員工追討多給的特休。
曆年制主要是方便公司統一管理員工的休假始末時間,讓員工的休假統一開始、統一結算。但也因為每位員工到職日期不同,特休依年度比例計算後會產生小數點,為了避免爭議,通常公司可能會有需要補足小數點多給假的情形;再者,因為到職比例、計算的問題,曆年制通常也會有延遲給假或需預先給假的情形,也因此會造成較多勞資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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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休有期限嗎?
特休期限以年度計算,以拿到特休當日起算一年內需休畢,如果沒有休完,雇主可以跟員工協商,在勞資雙方同意的狀況下可遞延一年,但最多只能延一年;如果沒有休完,則需折算工資發給員工。
離職後特休怎麼辦?
員工特休未休完,但已經要離職,這樣怎麼辦呢?此時,因此勞資雙方要終止勞動契約、不再存在僱傭關係,因此雇主應結清特休,將特休折算工資發給勞工。
此外,如果實施曆年制的公司需特別注意,員工離職時,應回歸週年制結算員工特休,確認是否有給足員工應有的特休喔!
最後,如果有一套方便管理員工出勤、請休假的人資系統,不僅可以輕鬆解決員工打卡出勤、加班、請假等問題,擾人的特休計算也就毋需擔心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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