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p of page

員工無故曠職(曠工)是否可直接解僱?勞基法曠職規定一次搞懂!


曠職

圖片來源 |Freepik


員工無故曠職,不僅影響公司的正常運作,還可能造成業務損失。那麼,雇主是否可以對無故曠職進行懲處、或直接解僱呢?如果造成公司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嗎?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《勞基法》中對曠職的定義及相關規範~

什麼是「曠職」?


一般而言,勞工需依照勞動契約提供勞務,並依約定的工作日出勤。若員工在應出勤日無故不出勤,且未請假,即構成「曠職」。


特別提醒,員工遲到或早退一般不屬於曠職。除非在與員工的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,否則若當天仍有出勤,即使有遲到或早退,仍不構成曠職行為。


解僱

圖片來源 |Freepik

曠職是否構成合法解僱的理由?

《勞基法》第12條:勞工如無正當理由,繼續曠工3日、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。

法規寫的簡單,但對於「無正當理由」及「曠工天數」的認定,是可否直接解解僱員工的重點。


無正當理由的界定


所謂「無正當理由」意指員工無法提供合理解釋、並無補請假狀況。有些時候,雖然員工曠工,但可能是遇到了緊急情況,導致員工來不及通知雇主,例如車禍、突然的生病、家裡有突發狀況等等。如員工能提出適當的理由,並在事後依公司程序補假,則可不算曠職。因此,雇主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判斷,也關懷員工的實際狀況,而非直接認定員工曠職。


如何計算「繼續曠工三日」?


《勞基法》第12條中提到的用詞為「繼續曠工」,而非「連續曠工」。這部分內政部也有說明:


內政部(75)台內勞字第 443217 號函:例假休息日不得併入曠工日數。繼續曠工係指工人於實際工作日之連續曠工而言,雖不能有例假休息日之間隔而阻卻其連續性,但該例假休息日不能視為曠工而併計於曠工日數中。

根據函釋,不能將休假日(含特休、國定假日等)、例假日、休息日等非出勤日計入曠工日數。依照一般週休二日的狀況來說,假設員工週四、五無故未到曠工,計算曠工兩天,週休二日不計入,如下週一還是曠工,則達成連續曠工三日,依法可直接解僱;但如果員工下週一就來上班、週二又曠工,則未達到連續曠工三天的標準。


如何計算「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」?


根據行政院勞委會函釋「一個月內」的計算自第一次曠工日開始,至下個月同日為止。若員工從10/20第一次曠職,則在10/20-11/19這段期間,如該員工應出勤日卻曠工,總計天數達6天以上,即符合《勞基法》無預告解僱的條件。


曠工當日薪資如何計算?

內政部(74)台內勞字第 313275 號函: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。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,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。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,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。

《勞基法》第2條明定工資是指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因此無故曠工即當日未提供勞務,則可不發給當日薪資。但需特別提醒,雇主只能扣發當日薪資,並不能多扣喔!


員工無故曠職,雇主能否要求賠償?

《勞基法》第26條: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

根據上述規定,雇主並不能以扣除勞工工資的方式作為賠償金。員工無故曠工最多只能扣除當日薪資,但如果因為員工無故曠職造成公司蒙受損失該怎麼辦呢?


這部分就不再《勞基法》的範疇中,雇主需提出民事訴訟,依照《民法》第184條向員工求償,也需證明員工曠職與公司損失有直接因果關係。


勞工曠職有時可能也是情非得已,建議公司在經營業務之餘,也應適度關懷員工狀況,增加管理者與員工間的互信,建立友善職場,也能促進工作效率唷!

Comentarios


​熱門話題

打卡之星|最懂你心

  • Instagram
  • Facebook
  • Twitter
  • LinkedIn
  • YouTube
  • TikTok

打卡之星版權所有,未經授權請勿轉載,如需合作歡迎來信洽詢。(文章所使用的圖片已標示出處,如有侵權請告知刪除)

人資新鮮事,都在這

只給你最需要的資訊:訂閱我們,隨時掌握最新勞動法令、相關時事!

Thanks for submitting!

2151003773_edited_edited_edited.jpg

今天就開始吧!

簡化公司人事流程,
好處比你想的多更多!

用 eHR 自動化的管理方式,釋放人管人的束縛感,讓員工更穩定。
從簡化人事管理流程、留住好人才,到培養員工的學習力,

你只需要打卡之星!

bottom of page